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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宣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看这里!

| 招商动态 |2017-04-22

为切实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我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允许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投资 注册 纳税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不含“两高一资”企业,下同)和文化旅游企业,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不含退税数),由受益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文化旅游企业,在上述“五年减半扶持”奖励期满后,当年继续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或纳税总额持续增长的,可就增值税比第5年增长部分继续享受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不含退税数)“三年减半扶持”。

2.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区投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其投资我区企业,正常退出或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4.鼓励券商、融资租赁和信托公司在区内设立营业网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券商等营业网点,开业当年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5.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受益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二)重点产业优惠政策

1.新型工业扶持政策

(1)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主导产业项目,在合理工期(两年)内竣工投产并纳税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2)对区外企业租赁政府投资的或是租赁其他企业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成长性企业,投产纳税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年租金50%的补助,年补助额不超过其所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期限根据实际租赁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

(3)对区外企业通过“腾笼换鸟”方式购置兼并我区企业,固定资产交易规模超过3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缴税方)所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除土地增值税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方企业必须为停产、破产、倒闭的“僵尸企业”;企业闲置资产处理视为“腾笼换鸟”;不含矿山企业)

(4)对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库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纳税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工业项目落地建设后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宣州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2.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

(1)对在我区利用闲置、废弃厂房(房屋)等发展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的企业实行房租补贴,运营一年以上且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企业每年补贴10万元。

(2)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3)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按3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并正常经营,区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具体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确定。

(4)文化旅游业项目落地建设后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宣州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3.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

(1)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及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区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等额兑现。

(2)项目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区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3)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予以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受益财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受益财政3年内按50%奖励。

(4)鼓励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社会化自建养老机构手续齐全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助:50张床位以下的按4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的按5000元/张给予建设补助;实行租赁经营的,且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按2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上补助含省、市补助款)。

(5)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且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在我区投资开发建设以促销我区工业品、农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按照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和平台推广费等)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推介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且销售地产品占销售额8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并就地纳税,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商贸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30万元奖励。

(8)商贸服务业项目落地建设后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宣州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4.现代农业扶持政策

(1)对列入到省重点农业项目库的新建农业项目,在合同约定期内建成投产的,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增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露地蔬菜、花卉,新增集中连片100亩以上钢架大棚标准化生产基地,新增20亩以上第三代双层薄膜单体温室,分别给予200元/亩、2000元/亩、10000元/亩的补助。

(3)对新建面积20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苗木花卉市场,经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营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4)现代农业项目落地建设后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宣州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三)自助创新优惠政策

1.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入中试阶段,经专家评审和区政府批准,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5%专项补助,中试成功后,再补助5%,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新增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实际费用的10%、20%、30%的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进入我区科技孵化器且天使轮融资成功的创新创业项目,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奖励1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奖励50万元,用于项目的继续研发和产业化投入。

3.对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发明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的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科研院所技术作价或资金入股比例不低于10%)、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投产纳税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发明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技术作价或资金入股比例不低于10%)、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实现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并投产纳税的,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按首台(套)售价的10%分别给予区内研制或使用单位(研制和使用为同一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科创孵化园年实缴税收超600元/m2(按实际运营面积)的,奖励科创孵化园运营单位10万元。

6.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等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宣州区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

(四)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1.对新组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企业每引进培育一名急需的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奖励。对在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3万元;对在院士工作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5万元。

3.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个人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按省和受益财政3:7比例承担。

(五)要素成本补助政策

1.在我区投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50%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年补助。

2.支持企业在宣城报关、芜湖出运。对从宣城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从“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为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主。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政策出台之前落户项目仍按以前政策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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