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奖!奖!我县这么多奖励资金,等着你来创新
| 招商动态 |2017-03-07
为实现我县创新能力新提升,根据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结合《绩溪县新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仪器设备的单位进行补助,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申报科技重大专项。
支持重点骨干科技企业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展共建攻关。对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按照该项目研发投入不高于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承担的其他类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照所获经费20%、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对列入实施计划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
对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对领衔设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
二、建设创业创新平台
1.用好用活天使投资基金。
基金初始规模1000万元,用于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科技人团队、“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管理细则见绩政办〔2016〕172号文件)
2.扶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作为招商引资的新举措。每年遴选1-2个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绩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通过天使投资基金以债权或股权的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3.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对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建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批准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发明创造
1.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0.5万元/件(发明受理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资助0.2万元,获专利授权资助0.3万元)。
2.对企业申请授权的应用型发明专利每个奖励2万元。每年对企业发明拥有量达1-5件的,按照每件0.1万元的标准兑现年费资助;对企业发明拥有量达6-10件的,每件按照0.2万元的标准兑现年费资助。对企业从县外转让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县投入应用的,每件给予补助1万元。(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鼓励全县各行各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宣城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给予奖金1:1配套奖励。
4.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加强组织实施
1.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委、县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实施工作。
2.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我县原奖励与补助标准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同一企业享受的奖励及补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未尽事宜,按照创新型省份建设有关政策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