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发文专门保护法官检察官,这事对你影响有多大
| 招商动态 |2016-08-01
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7条,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该《规定》已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4月18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规定》获得审议通过。专家指出,这份《规定》确保了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旨在解决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后顾之忧。在强化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同时,也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让案件的判决不受各种干扰。
非故意违法致错案不承担错案责任
《规定》
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并规定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等。
解读
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法官担心责任制只是强调问责追责,担心只要工作发生差错,就可能被追责。
规定落实了“谁审判,谁负责”的改革要求,明确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决定的,法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规定明确了法官非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惩戒委员会审议错案责任必须进行听证,并保障法官陈述、申辩的权利,这些配套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
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行职责之外事
《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解读
在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长周强曾指出,有的地方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资料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不允许把诸如招商引资、交通疏导、卫生整治等事务性工作摊派给法官,这要求各级法院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敢于担当,拒绝承担此类事务,让法官安心于审判,集中精力于本职工作。
清华大学法院院教授何海波认为,规定出台后,那种要求法官、检察官招商引资、上街扫地的故事,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之类“攻坚克难”的活动中,以“协调会”“动员会”名义召集法官开会,给他们分派任务或者逼迫他们表态的做法,不应再发生了。
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司法都将被追责
《规定》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解读
2015年,中办、国办曾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处理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扩大了干预司法活动记录、责任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从领导扩大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一规定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一个执法免受干扰和阻碍的履职制度保障,将对保证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发挥积极作用。
来自北京市朝阳法院的法官孙铭溪表示,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采用“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影响法官依法裁判,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追责,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新的规定,法官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将违法干预、插手案件的行为晾晒在阳光下,破除“人治”不当影响,维护法治尊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严惩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行为
《规定》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将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办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险性高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采取出庭保护等措施,严禁违法泄露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等。
解读
近年来,干扰阻碍司法活动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为履职行为遭受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被杀害。时隔一个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鹤峰法院走马法庭的法官骆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泼汽油纵火烧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规定编织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防护网,具有一定开创性,而且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措施,是提高法官职业尊荣,强化组织保障,消除法官个体的后顾之忧的有力举措。
△马彩云(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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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官检察官正当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
很多人可能会想,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规定》?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障碍。过去,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尤其是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有些时候面临的压力很大,甚至连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受到过多干扰,无论对于司法人员的个人命运,还是实现司法公正,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在现实中,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就与司法受到干扰有关。
总体来说,《规定》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信任和保护。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解决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如果连法官、检察官都“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那么还如何指望他们捍卫公平正义?
在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有效监督、明确其责任的同时(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不少措施,比如2015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法官对判案责任进行了不少规定),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既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这本身也是司改给予法官、检察官的最好礼物。